為了加強保障投資人資金安全,除政府事業單位及證券金融公司可直接開立商業本票融資外,商業本票的發行需經由金融機構保證。

投資標的物

為到期日在一年以內之各種票券,包含國庫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
國庫券( TB )
國庫券為中央銀行為調節國庫收支或為穩定金融所發行之短期債務憑證。
銀行可轉讓定存單( NCD )
為銀行充裕資金來源,經財政部核准,簽發在特定期間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之存款憑證。
銀行承兌匯票( BA )
為股份有限公司因實際交易產生之資金需求,所簽發委託銀行兌付的票據。
商業本票( CP )
為依法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因融資需求所簽發的本票。
浮動利率定期存單( FRCD )
浮動利率定期存單,相當於外幣的可轉讓定期存單,為銀行吸收中長期外幣資金的工具,其利率依國際金融市場利率LIBOR或 SIOR 為基準,再依發行銀行的信用評等加碼,按約定期間每隔三個月或六個月調整一次。該存單採取記名或無記名,於發行後,可在次級市場買賣流通。FRCD 的發行,通常在籌備發行期間,必須先和有發行經驗的國際金融機構或銀行接洽,研商日後發行要件及發行方式,然後擇優擔任代理發行銀行或主辦行。而其面額從五十萬至一百萬美元不等,發行期間通常為三至五年,一般的資金成本為LIBOR加四十至五十基點。FRCD 與目前國內企業界使用的 FRN 概念完全相同。只不過由企業發行的稱之為Note,銀行發行的則稱為CD。



 
  投資人於94年9月12日與台新票券公司承作票券附買回交易,約定期間10天,議定利率為1.35%,台新票券以庫存之商業本票作為交易標的:
成交金額以庫存成本計價 = 99,492,012
投資利息 99,492,012 * 1.35% * 10/365 = 36,798
分離課稅 36,798 * 20% = 7,360
到期值 99,492,012 + 36,798 - 7,360 = 99,521,450

若投資人為免稅單位,計價方式如下:
投資利息 99,492,012 * 1.35% * 10/365 = 36,798
到期值 99,492,012 + 36,798 = 99,528,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