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市場以外交易市場,債券由原始投資者再售予其他投資者之交易行為構成的市場。
(一) 買賣斷
  應於約定時間內完成匯款(或台支)-現券交割。
(二) 附條件交易
  1. 附條件買回( RP ):
   投資人應於成交當曰約定時間前,將款項以匯款(或台支)方式交付債券白營商,同
   時取得現券(或債券存摺)。
  2. 附條件賣回( RS ):
   債券持有人應於成交當日約定時間前將現券(或債券存摺)交付債券自營商,同時取
   得資金。
  3. 到期時,如欲展期續做,則須重新議定成交利率。
  4. 如不續做
    RP:債券自營商將收回原有債券(或債券存摺),並將本金加利息交付原有客戶。
    RS:客戶將本金加利息交付債券自營商,取回原有債券(或債券存摺)。